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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首页>陆海娜:从国际法义务谈建立我国难民甄别机制

难民问题在我国并不是一个受关注的话题。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传统上并不被认为是难民的主要目的地。但是,最近由中国与全球化智库(CCG)发布的2015年《中国国际移民报告》指出,中国正在成为难民接收国。

  近年来,向联合国难民署驻华办事处寻求避难人数不断增加,每年约有几百人。周边国家政局不稳和双边关系紧张也可能导致包括边民和海外侨胞在内的难民涌入中国。我国最近接受的一批难民是20098月底缅甸内战爆发以后涌入中国境内的缅**地区边民。因为我国的避难安置是临时性的,并没有建立起长期容留难民的机制,所以对留在我国的难民来说,很多长期生活在异国的社会生活的需要是无法满足的,比如就业、教育等。

  目前在我国的难民主要来自周边的东南亚国家。很大一部分是上世纪70年代末中越战争期间逃到中国的北越难民,大约有二十多万,其中大多数是华裔。另外一部分是上世纪80年代初来自泰国难民营的两千五百名左右的老挝难民和少数柬埔寨难民。他们中的很多人已经自愿返回母国,留下来的也已较好的融入当地社会。

  当然,来我国寻求避难的并一定都是符合我国批准的1951年《日内瓦难民公约》定义的难民。不排除有些避难申请人是出于经济目的来到我国。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高和社会的发展,来华逐梦已经成为国际移民潮的新趋势。据联合国估计,2013年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士为84.85万人,近十年年均增长率为3.9%。英国汇丰集团201410月公布的《外派人员调查报告2014》显示,在“最吸引外籍人士居住的国家或地区”排名中,中国总体排名位列第三,仅次于瑞士和新加坡。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自己的难民甄别机制,也没有配套的难民法或政策。我国能找到的关于难民的法律规定只有1982年宪法第32条第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还有20137月生效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避难申请人可以凭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停留;已被认定的难民,可凭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停留居留。至于如何认定,认定后可在我国享有何种待遇和权利,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常规的做法是由联合国难民署驻华代表处对来华寻求避难者进行难民地位甄别,而甄别的标准则是联合国难民署的章程。

  难民甄别的结果直接影响到避难申请者能否获得保护的基本权利,因此不能仅仅由一个难民署这样的行政机构作出终局决定,而必须有司法审查的程序,这就是“享有司法公正的权利”的要求。对此,香港的一个涉及难民的案例颇具参考价值,因为香港在此案之前的难民甄别也是由联合国难民署驻港代表处进行的。

  Prabakar案之后,港府便设立了难民甄别机制,去评估避难申请人在返回原居住国后可能遭受的酷刑等风险。香港的普通法传统使得避难申请人得以从司法渠道获得救济,但在我国的大陆法传统下,没有明确的立法,避难申请人在被联合国难民署作出否定的评估后,就很难再寻求其他救济了。

  由联合国难民署驻华代表处为我国进行难民甄别的方式也与我国的大国地位和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不符。我国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进入我国境内的难民即成为我国主权管辖下的个人。他们的权利和待遇也因此成为我国的主权事务。而甄别难民也是我国的国际法义务。以我国目前拥有的资源和能力,没有理由要让一个在我国的联合国代表机构替我国承担这样的义务。如果这是在一个人力物力资源匮乏的小国,这样的方式或许是不得已而为之。但是,我国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建设,已经基本建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也发展出了自己的国际法理论,对国际法有着深入的了解。外交部的相关司局完全理解《难民地位公约》对难民的定义。国际法学术界也拥有了解难民法和难民公约的专家学者。因此,我国完全有能力也有必要建立自己的难民甄别机制和管理机制。难民甄别这一确定其权利和待遇的先决程序应该由我国的行政机构进行。这样的机制应该包括设立专门的难民甄别和管理机构,受到过专业培训的人员,由法律确定的甄别标准和程序,以及可以对甄别结果进行复议或司法审查的程序。所以,首先应该进行相关的立法,比如《难民法》或确立难民标准和程序的行政法规,并规定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等救济程序;其次应该建立专门的甄别机构和难民管理机构,比如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可以由公安部设立专门的难民甄别部门和管理部门;还应该组织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充分掌握甄别标准,遵守程序,能了解并尊重难民和避难申请人的基本权利等;此外还应该组织对法官的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的要求等。

  在我国的难民人数占我国人口比重很小,即便在将来会有大幅增加,也不会对我国国内的经济社会状况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所以不必担心给予难民就业教育等权利会对我国造成资源紧张等压力或引起社会问题。并且,很多难民可能拥有接收国需要的劳动技能,可以为促进接收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贡献。相反,如果难民基本权利得不到较好保障,就更有可能使其难以融入,引起社会问题,造成其与主流社会的冲突。建立有效的难民甄别机制,善待难民,保障其基本权利,才能充分体现我国“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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