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法学界缺少反歧视和平等保护的法律标准的研究,现有的研究希望从反歧视诉讼出发,由实践来界定平等权的内涵。但有必要在实践引领理论的路径之外保持理论自觉。我国未来的反歧视与平等保护可以借鉴和改造美国的差别性影响标准理论,以社会弱势阶层作为保护对象。在某项法律、政策或行为在不具有压倒性利益的前提下,如果其对弱势阶层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差别性的负面影响,就应当基于差别性影响标准宣布其无效。这种改造后的差别性影响标准将直面我国社会的结构性不公这一最主要的不平等,同时也将避免这一标准在美国所产生的问题。
关 键 词:反歧视 平等保护 差别性影响 社会阶层 种族
文章来源:《中外法学》2014年第4期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 | 北京大学人权与人道法研究中心 |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 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 | 《人权》杂志 |
中国人权网 | 中国人民大学 | 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 |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 | 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 | 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 |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