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1日联合国第71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旨在一系列囚犯待遇国际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女性囚犯羁押期间的待遇以及扩大非监禁性替代措施的适用,从而从性别实质平等的视角推动人们重视、提高女性在押人员的处遇水平。
本报告围绕被羁押的女性人员的待遇与权利保障问题,使用多种实证研究方法对曼谷规则涉及的相关规则展开针对性研究。报告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有限的数据,发现女性在押人员处遇的真实情况。
从研究内容来看,本报告仅涉及到曼谷规则中的女性在押人员的待遇问题,对于曼谷规则中另外一项主题——“女性罪犯非拘禁性措施”,除在研究羁押场所中女性在押人员处遇时间接涉及之外,限于篇幅与研究时间、资源等方面的条件限制,不作专题研究。
从研究的对象来看,本报告所谓的“女性在押人员”具体是指在刑事司法中的未决犯与已决犯两部分人群,即羁押专指刑事司法中对自由的剥夺,包括中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留、逮捕和判决后罪犯在监狱中的服刑,但不包括行政性、预防性剥夺自由措施。
本报告研究的样本为五处女性在押人员羁押场所,包括两所女子监狱、三所看守所中的女犯监区,笔者依次将其编号为A、B、C、D、E. 这些研究地点的大致情况如下:A监狱位于中国大陆中部地区,2012年人均GDP约为5200美金;B监狱位于中国西部地区,2012年人均GDP4600美金;C看守所位于南方沿海发达地区,2012年人均GDP约20000美金;D看守所位于中国西部,人均GDP3600美金;E看守所位于南方中部省份,人均GDP约为8000美金。 这样一个样本分布情况相对全面地反映了不同发达程度的地区间差异,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中国大陆不同地区在女性在押人员处遇方面的基本情况。
就研究方法而言,本文采用的实证研究方法主要有三种,访谈(集体访谈与个别访谈)、问卷调查与实地观察,此外还使用了调取、查阅司法统计数据作为辅助手段。研究人员力图使用多种研究方法交叉检验相同的研究问题清单及其结论,多种研究方法的同时使用有助于减少因为样本选取的局限出现的结论偏差。访谈的对象包括女性在押人员与监管民警,个别访谈主要用于对女性在押人员的一对一谈话,访谈的问题与问卷的问题基本一致。实地观察指的是研究人员围绕研究的问题清单有选择地实地查看相关羁押场所,特别是生活区、劳动区域或场所、厨房、卫生室、收押场所等。问卷调查包括针对监管民警与在押人员两类不同的问卷。在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共发放500份问卷,收回458份有效问卷。问卷调查的对象样本选择方法无法作到随机发放,选择的方法是在在押女性人员总量较大的监狱选择2-3个监区发放问卷,在女性在押人员较少的看守所则全员发放。发放的具体监区或者监室由研究人员选择,经羁押管理机关和在押人员同意后确定。关于研究样本中女性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在本报告第四部分有更为详细的介绍,包括女性在押人员的涉嫌罪名、婚否的比率、年龄分布情况以及是否为初犯等方面。
以上研究方法存在以下两个不足之处可能会影响到研究结论的科学性:一是研究样本的非随机性,无论是地点还是具体对象的选择都未能作到随机产生,这会影响到研究结论的普遍性,比如虽然我们注意到尽可能根据经济发达程度的差异选择经济发达、一般以及欠发达地区的羁押场所开展研究,但研究对象天然的封闭特点,研究人员基本上不可能随心所欲地选择研究地点;二是研究对象的产生虽然由研究人员决定,但决定的依据不明确,具有典型的偶遇特点,并未作到随机产生。以上两方面的缺陷提醒读者应合理、适度地考虑研究的结论。在可能时,还应当继续通过补充研究进一步对相关结论进行验证。
本报告主要报告四个部分,首先我们回顾了先前研究的基本情况与主要结论,这些以往的研究为本研究的开展提供了基本的背景,也能够进一步展示出本报告的全新发现是什么。其次,我们整理了目前有关女性在押人员权利处遇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性规定,这些文本上的各种规定从文本意义上勾勒出女性在押人员权益保障的规则框架。然后进入本报告的核心部分即第五部分,即我们的研究所揭示的规则框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执行情况及存在的相关问题。我们选择的开展研究的问题来源是通过分析先前研究的内容及不足,再比对曼谷规则的要点得出的。就女性在押人员处遇,我们重点关注了四个方面的问题:1)女性在押人员的生理卫生健康权;2)婚姻及家庭权利;3)心理健康;4)人格尊严与隐私保障。报告的最后一部分是总结以及对未来完善方向的几点分析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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