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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首页>人权研究中心举办“挪威商业个体责任和《环境信息法案》”教授沙龙

4月23日中午,由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办的“挪威商业个体责任和《环境信息法案》”教授沙龙在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举行。人权研究中心秘书长陆海娜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本次沙龙的主讲教授是来自挪威奥斯陆大学法学院的Hans Petter Graver教授。Graver教授有着25年的教学研究经历,包含8年担任奥斯陆大学法学院院长和11年供职于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欧盟在挪威的咨询委员会的经历。研究领域涉及环境立法、消费者保护、司法行政管理、移民法以及反歧视等等。

Graver教授将此次议题分成三个部分进行介绍:一是挪威《环境信息法案》;二是公民获得关于商业个体的信息的权利;三是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在挪威的申诉委员会。

首先,从挪威宪法中规定公民拥有获得自然环境相关的信息的权利出发,Graver教授介绍了挪威《环境信息法案》的产生背景、“环境信息”的定义和范围以及该法如何促使挪威政府承担《奥尔胡斯公约》和欧盟指令中规定的相关责任。Graver教授强调说,挪威想走得更远:2004年出台的挪威《环境信息法案》明确规定,国民不仅有权向政府当局获取相关的环境信息,而且有权向私营商业个体获取环境信息。

其次,就获得环境信息的具体权利而言,Graver教授以其参与立法的经历,讲述了挪威《环境信息法案》立法的细节考量,例如要求的信息门槛低,即只要求所求信息“可能”对环境造成“可预估的”的影响;个人不需要与所求信息有利害关系;被要求提供信息的私营商业个体包括在挪威设立的商业公司、盈利或非盈利组织,以及对该项权利的必要限制等。Graver教授还结合了发生在挪威的具体案例深入展开讨论。

最后,Graver教授介绍了该项权利在挪威的行政保障机制——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在挪威的申诉委员会,并具体介绍了该申诉委员会的独立性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商业界代表和环保以及媒体人士代表各占一半。委员会所作决定的执行办法由挪威《执行规范》保障实施,如对委员会所作决定不满,可向法院起诉。从Graver教授提供的该委员会成立以来,即2004年到2014年期间,所受理的申诉数量来看,获得委员会的支持以及不支持的申诉的数量各占47%,剩余少数申诉被驳回。在委员会每年接收的申诉案件中,接收申诉数量最多为12件,迄今为止只有1例申诉案件被起诉至法院。

Graver教授的精彩演讲环节结束后,参会师生纷纷提问和评议。竺效教授对环境信息权的行政保护机制的构建细节很感兴趣;朱岩教授关心是否有补偿金、禁令等环境信息权的救济方式;孟雁北副教授提出《环境信息法案》对母子公司作为单一经济实体如何适用的问题。此外,参会的同学们也非常积极、热情地从不同视角提出问题与教授进行交流。最后,Graver教授也表示很乐意通过与中国教授和学生们的交流来进一步了解和走近中国,在参会师生们热烈的掌声中,本次内容新颖丰富的教授沙龙落下了帷幕。

撰稿人: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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