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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首页>宪法与人权周|大使讲坛:联合国人权公约与监督机制顺利举办

12月4日,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邀请陈士球大使围绕“联合国人权公约与监督机制”进行讲座。陈士球大使曾担任中国驻印尼大使,驻维也纳联合国代表、大使,驻日内瓦联合代表团参赞,中国联合国协会副会长,联合国人权小组委员会专家,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权研究会顾问。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朱力宇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韩大元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化国宇老师以及来自不同专业的同学们参与了本次讲座。

陈大使首先简单介绍了九个核心人权国际公约的通过时间、生效日期、缔约国数量以及我国的加入情况。1949年,即世界人权宣言通过的第二年,就要求当时的人权委员会就人权立法问题开展工作,如今形成了九个核心公约,分别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接下来,陈大使谈到了公约的监督机制。九个核心公约都有对应的监督委员会。公约委员会职权范围包括监测缔约国履约情况,接受、审议缔约国的定期报告,协助缔约国编写报告,以及草拟一般性的意见,对公约的条文加以解释,组织与公约相关的专题讨论,审议来文等。

具体的审议流程大致如下:缔约国提交报告后,委员会成立一个会前工作组对报告进行初读,就该报告提出一个问题单,缔约国需根据问题单再次提交一个书面报告。提交完书面报告后,委员会开始安排正式审议。审议完成后,公约委员会撰写报告,并在网上公布,以此方式对国家的形象声誉施加影响。中国、俄罗斯等大国的情况备受国际社会关注,因此这种机制对其有较大影响。但是很多小国并不会有人关注,因此这样的机制往往对其起作用有限。

陈大使也谈到了联合国人公约监督机制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首先是公约委员会授权比较模糊,公约中只是笼统说能监测缔约国履约的情况,但并未规定具体的程序、方法,也没有规定审议缔约国报告后的后续措施。随之而来的是,委员会的随意性较大,在现实中存在着各行其是的做法。此外,还有职责重叠,非成员国的参与泛滥以及无限制的扩大非政府组织的介入,公约委员会不当政治性介入日益增加等问题。

陈大使进一步提到人权公约监督机制的改革。201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68/268决议《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出台了很多决定,比如简化报告的程序;提交一个共同的核心文件定期更新;加强条约机构与缔约国之间的对话;加强条约机构的透明度等。2020年将重新审议联大68/268号决议,即如何改革条约机制。陈大使提出,在改革中有这样几个原则需要掌握:首先是政策的导向,应该由成员国主导,对话、协议、应当充分反映缔约国的意见。与此同时,要防止公约委员会的准司法化倾向、任意扩权、滥权的倾向、非政府组织极端化倾向。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提出了人权在国内是否存在着阶层、城乡的差异,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主要运作机制,对小国可能起不到作用,该怎样解决这个问题,现实中的人权侵犯,强拆、刑讯逼供,能否得到联合国层面的救济等问题,陈士球大使一一作出了回应。


文字:陈可意

责任编辑:陈可意

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

( 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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