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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首页>“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及其新发展”研讨会观点综述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及其新发展”研讨会20185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召开。会议的开幕致辞及其主旨发言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朱力宇主持。

朱力宇教授说,我们召开此次研讨会,正值马克思诞辰200周年纪念日。习近平总书记54日在中央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此次会议也是我们学习习近平重要讲话的研讨会。召开此次会议,我们不仅是为了纪念马克思这位伟人,更重要的是对马克思主义有关人权的理论和我国的人权实践进行一些探讨。 

在开幕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首先致辞。王院长说,1818年的55日,马克思主义的主要创始人、习近平总书记称为“千年第一思想家”的马克思就诞生在一个律师的家庭。我想,200年之后的今天,没有比举行一次认真的、严肃的学术研讨会更合适的方式来纪念这位伟人了,也没有什么比以专题探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中国化问题更好的方式告慰这位伟大的思想家。我相信,我们今天的研讨会一定能够在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中国化及其发展的重要问题上,能够达成重要共识。如果一个理论不能够对实践予以指引,它肯定不是一个有力量的理论,如果一个理论不能够与时俱进,展现其发展的巨大潜力,它一定不是有生命力的。马克思主义既能够指导实践,又能够与时俱进,蕴含着发展的无限可能性。它肯定是一个有力量,而且有长远生命力的理论。

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韩大元教授致辞。韩教授说,今天是一个特殊的日子,是马克思诞辰200周年纪念日。习总书记昨天专门谈到马克思广泛研究哲学、历史学、法学,马克思也是人类历史上伟大的法学家。今年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颁布100周年,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人权和基本权利的宪法化是从1918年的苏俄宪法开始的。1918年苏俄宪法又深刻影响到德国的《魏玛宪法》。可以说,这部社会主义宪法的诞生改变了世界宪法的格局,对100年来世界宪法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中国人民大学的人权中心作为教育部的人权理论研究和培训基地,首要任务就是把探索和研究人权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体系化,作为我们的重要学术使命。我们从去年开始计划每年举办一次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会议。今年是第二次。同时,今天也是学习习近平总书记54日重要讲话的交流研讨机会。今天的会议既是纪念会、学术研讨会,也是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昨天讲话的座谈会。

    会议邀请了三位人权学界和实务界的前辈中国人民大学谷春德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刘海年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陈士球大使作为会议的主旨发言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谷春德教授,就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中的一些重要研究成果等问题,谈了自己的感想。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散发着真理光辉的著作中,比如《共产党宣言》《论犹太人问题》《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资本论》等等著作中,马克思阐述了有关人权、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等问题的大量理论,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和法治观。我国理论界探究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在著作方面,1992年中宣部研究室选编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有关人权的论述。1994年中宣部理论局组织编写、由李洙泗主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正式出版。中宣部理论局组织编写了十本有关人权的著作,其中一本就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1995年,由冯志远主编的《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正式出版。1997年由谷春德主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实践》正式出版。在这些著作当中,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它不仅讲了马克思的人权观点,而且也讲了与人权有密切联系的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等观点;二是它不仅讲了马克思的人权观,而且也讲了列宁、斯大林、毛泽东对马克思人权观的继承和发展。另外还发表了大量的学术文章。根据本人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解和探究,我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主要内容概括了四个方面:一是阐释了人权的含义及来源;二是深刻的揭露了人权和人权观的阶级和虚伪性;三是阐明了人权是发展的,并受制于社会、经济和文化条件;四是号召无产阶级应当利用人权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总之,马克思的人权观蕴含着深刻的人权的历史观、人权的阶级观、人权的经济观、人权的发展观,以及权利与义务统一观。谷教授强调,中国共产党人运用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结合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际,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问题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论述等,都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时俱进的新境界,是我们新时代持续探究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精神。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定贯彻,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的理论探究,不断引向深入,力求做出新的贡献。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的名誉主任刘海年教授在主旨发言中主要就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的进程,结合其个人的研究和经历,谈了看法。刘教授认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第一阶段是从建党到新中国成立。人权观念是从清末开始在我国传播的。当时的梁启超、孙中山先生等在这方面有许多认识。新文化运动的主将们如鲁迅、李大钊、陈独秀等也有很多认识,其中有一些论述是相当的深刻。李大钊和陈独秀后来成为我们党的创始人。可以说,从我们党从建党之初就开始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中国的实践相结合,也可以说是开启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的进程。从所查到的资料看,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就提出了人权问题,在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到当时在北京、广州、上海、山东、江西等地建立了人权同盟。1923年,正式提出为自由而战,为人权而战这样非常明确的口号。在井冈山根据地,制定了宪法性的文件,制定了《土地法》《婚姻法》《劳动法》。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为了更好地进行根据地建设,颁布了一系列的人权条例。应该说在这一阶段,我们实现了在中国革命中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而且做的是比较好的。第二阶段,全国解放以后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确立阶段。在这一时期,我们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首先解决民主革命遗留的问题,首先就是要解决政权问题。打碎旧国家机器,建立新国家机器,这是马克思主义人权实践非常重要的必经阶段。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制度确立阶段,我们贯彻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人权保障制度的时候有成绩,但是我们党也出现了非常严重的错误。第三阶段,改革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对两个“凡是”的批评,到十一届三中全会解放思想改革开放,这个标志改革开放。思想解放开始以后,在人权问题上出现了将近十年的磨合过程。这个过程中,首先就是人权口号能不能提出来。当时的主流观念是,人权是资产阶级口号,而不是无产阶级口号。这个问题上有争论有反复。一直到1991年江泽民同志提出要进行人权研究,不能回避。中央要求**研究,人权理论研究交给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政策交给了外交部,人权宣传交给了外宣办和国务院新闻办。人权禁区开始打破以后,我国发布了第一个人权白皮书,提出,人权是一个伟大的名词。接下来就是修改《宪法》,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个里程碑。后来在党的一系列报告中提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等,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重要成果。我们党确立了“五位一体”,提出了“四个自信”“四个全面”等,这对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发展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都具有重大的指引意义。

    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陈士球大使的主旨发言指出,从新中国人权外交的理论、人权实践等角度探讨了我国人权外交领域中践行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问题。第一,关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人权的本质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形成和中国人权外交的实践就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具体成果。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人权的本质特征的描述,大体上归纳以下四点:一是社会主义人权的实质具有真实性,社会主义就是要让人民能够实际享受权利和自由;二是社会主义人权的内容具有广泛性,人民群众享受政治、经济、种族、信念等各方面的权利;三是社会主义人权具有普遍性,所有人民享受各种平等权;四是社会主义人权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第二,关于马克思人权理论中国化的成果。中国共产党奉行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国内人权建设和对外人权活动中,忠实的,创造性的贯彻执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经过长期实践逐步形成了自己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最显著的特征:一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领导人权建设、党保障人权、党兑现人权的方针,并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党章,确立为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目标之一。二是阐明社会主义人权的基本立场,划清与资产阶级人权的界限,坚持有别于资产和人权观的独特立场和理论,包括强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集体人权的重要性,确立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等等。三是人权的实现必须和本国的国情相适应,各国自行独立地确立人权发展道路和模式,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四是强调法治保障人权,即依法保障人权,依法享受人权,人权既受法律的保护,也受法律的限制。五是开展建设性的国际合作,相互尊重,平等对话。六是构建了独特的人权保障体系,中国人权保障体系跟西方国家是有重大的区别,包括我们的政治体制、民主协商体制等都是保证人权的。第三,以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为指导的中国人权外交的实践。中国人权外交的实践基本上概括为,从超脱回避到引导全球人权是一个过程,也可以说从“观跑”到“跟跑”,进而到“并跑”、到“领跑”。新中国人权外交大体上从1972年我们恢复联合国的联合席位开始。从1972年到1989年,我们是处在超脱回避和探索阶段。从80年代开始,特别是1982年我们加入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开始,就是比较积极的姿态来参与介入联合国的人权活动,也可以说真正意义上的中国人权外交应该开始于这个时期。1981年我们制定了关于中国参加联合国人权活动的基本方针,是12字方针,独立自主、积极慎重、稳步前进。1989年苏联开始解体后,美国人权外交的矛头和重点一下转向中国,从1990年到2005年美国及西方国家发动的11次“人权攻势”,在人权委员会上提出关于中国人权问题的决议草案。从2005年到现在,我们发挥社会主义人权的优势,占领道义制高点,扩大话语权,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影响力,积极参与和努力引导全球人权治理,开放了中国社会主义人权外交的新局面。

中国人权外交与西方和美国的人权外交的原则区别,在于在双边关系当中,我们不以人权划线,主张不能干涉内政,要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的人权道路,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法开展国际人权合作,开展平等对话和交流,处理人权分歧。我在长沙会议上我讲中国关于国际人才治理的基本理念,有32个字,即“互争互信、包容互建、平等对话、求同划异、人道为本、法治维权、公平公正、合作共赢”。我认为这32个字应该是我们引导全球人权治理的一个基本主张,实际上也是我们中国自己倡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理念。

会议第一单元的主题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进程与阐释”。这一单元由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齐延平教授主持。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刘昕生大使发言指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中国化是以中国的改革开放,整个的进程密切相连。实际上改革开放就是马克思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过程,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是整个过程当中的组成部分,这是一个基本看法。刘大使也认为新中国的人权外交理论研究和实践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9年以前,第二个就是1989年到2005年,第三个阶段是2005年到今天。1989年以后,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指导外交,来捍卫中国的利益,捍卫中国人权的发展,和西方长达15年的人权斗争,这个过程也是非常激烈的。2005以后进入新时期,人权理事会的改革,大大压缩了西方国家,特别是人权理事会的影响和席位,原来人权委员会53位成员国西方国家占了10个,加上东欧国家一共15个,新的人权理事会西方国家只占了7个席位,这就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奠定了比较好的基础。更重要的是,中国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使我们有能力提出和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样有国际影响力的口号。关于新时期中国人权外交的基本方针,刘大使强调了几点:第一,一定要坚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坚持多极化、多边主义,支持联合国人权活动,积极支持和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活动,争取国际人权领域的话语权和道德高度,我们有充分的实力和能力。第二,中国把自己的事情办好,专注于中国国内的发展,为中国走向世界打下基础。根据习近平同志治国理政的思想,要把人权对外宣传、对内的人权建设和人权斗争三者结合起来,不断地相互促进。第三,要倡导标本兼治,通过充分实现发展,达到促进各项人权基本自由。应该坚持将发展和人权相互促进,把两者结合起来。国际社会应该致力于国际合作,减少贫困,因为贫困确实是危害人权和平等尊严的非常大的障碍。第四,要坚持人权国际活动,要互利平等合作,实现互利合作共赢。要推动联合国人权机构,特别是人权理事会走向健康、正常的发展,积极对话、平等协商、合作共赢非常重要。第五,扩大国际人权朋友圈,以倡导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建立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的统一战线。我觉得“一带一路”是非常好的倡议,可以推动我们与其它国家的合作,治国理政的做法,人心相同,文化融通,中国输入所谓的中国模式,我们发展道路和发展经验,在人权领域,经济社会发展领域非常有借鉴意义。

南开大学人权中心主任常健教授在发言中就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基本问题进行了阐述。马克思在人权问题上的直接阐述主要是批判资本主义条件下人权本身的阶级性、虚伪性等等。当时正处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从各种人权文件来看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这是当时市场经济的要求。人权保障一方面顺应了当时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也带来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如工人阶级、劳动阶级的利益并没有得到真正的保障。从20世纪初开始,西方一些国家开始建立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应当说这个过程与马克思的批判是有一定关系的,对此,国际社会也予以承认。我觉得这是马克思批判性人权理论的重要贡献之一。但是,也要看到,马克思的理论本身有其局限性。马克思认为要真正的实现人类解放就要消灭私有制,对于私有观念的彻底决裂,对私有制的彻底决裂。在人类目前还不能够摆脱一部分人压迫一部分人来实现社会的持续稳定,还需要人与人之间通过竞争促进社会发展。马克思当时讲资产阶级法权,我们在这个阶段还需要所谓的资产阶级法权,保障个人权利就是必要的。同时要看到,西方只是强调个人自由和权利保障,本身就有其片面性。我们主张的人权和西方是有差别的,比如西方强调个人自由,而中国强调生存权、发展权为核心。这不仅是关于权利核心的问题,而且涉及到对人本质的理解。从人的全面发展来理解人权,这与西方自由观是有不同的。这里简要提出几点:其一,中国在强调发展的时候,强调公民权利与社会自由权利要协调保障,这是把马克思批判的不能只强调自由权的精神纳入到现在中国实际发展中去。其二,西方强调选举权,中国也有选举权,但我们重视的,不仅是选出代表,更关注在实际过程中人们怎么参与和监督。其三,人权保障的法制化是西方一直强调的,而中国走的人权道路最初并不是法治中心主义的,而是从行政政策这个角度来搞,诸如行政规划、各种专项行动都不是法治保障方式。我们既有法律保障,还有政策方面的保障。其四,我们强调权利的时候,除了强调个人权利,还强调共同体的权利,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要平衡保障。西方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它的国内人权保障发展慢慢趋于平衡,但是国际方面西方没有做得很好,中国提出国内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人类整体的发展权利。其五,西方强调人权的绝对性原则,中国则认为人权发展要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秩序以及各种现实条件,中国这些年能够在人权保障方面有比较稳定的进展与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内秩序稳定密不可分。不能把人权当做抽象的绝对原则。其六,西方强调人权的绝对性主张对外而言则容易将自己的观点立场和人权发展方式强加于其他国家。中国强调文化是多元的,对人权的解释也是多样的,人权实践方式也应该是多样的,强调多元、对话、包容,人权真的要实现发展不是把一种人权观点强加于其它所有文化。

东北财经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鲜开林教授的发言。研究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时,是就个别语词去看,还是整体地看待马克思的思想,得出的结论确实是不一样的。马克思、恩格斯确实没有专门的人权论述和人权著作,马克思的人权思想和人权理论,是涵盖于其全部学术著述之中的,尤其是人的自由和人的解放理论之中的。马克思人权观还有一个重大特点,就是它的批判性和建构性。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革命批判本质说明,人权不是超历史、超时代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时代的;人权不是权利与义务的分割、对抗的,而是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不是一种对抗而是统一的;人权不是个别概念的抽象,而是特定社会本质的规定,这个社会的特定本质规定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基于此,可以说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我们观察中国人权的一个理论基石,一个看家本领。在革命批判本质把握,特别是在社会实践中来把握。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对人权的充分实现提出了崇高目标。马克思的这一人权主张,今天还能不能成为我们的指导思想,过不过时?还有人把马克思早期的思想和晚期的思想对立起来。马克思的直接人权论述比较少,有很多潜在的东西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基于当代中国的伟大实践,我们也有责任去丰富和发展它。比如今天倡导的构建人类命运体的理念,便是中国对当今世界人权治理所提出的中国方案、中国智慧、中国贡献。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批判本质的角度来思考问题,会带给我们很多新思考、新思路。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赵建文教授发言指出,过去很长的时期我国是批判人权概念的,并且拿马克思的话来批判。一些人认为马克思没有专门研究人权的著作,但看看《论犹太人问题》,里面几乎都是人权,其中对财产权、自由权的评论都很专业,今天我们也不一定理解到那个程度。对马克思的人权观要全面看,马克思不否定人权,他在德国工人运动时反复的说,德国工人不能没有人权,马克思反对的是虚伪和资产阶级的人权,他想争取的是工人阶级的人权。赵教授特别谈到,讲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问题,需要关注一个人,就是孙中山。他的三民主义,实际上今天来看就是三大人权问题,比如,民族主义就是中华民族要和世界上其它民族平等,民权主义就是政治权利、民主权利,民生主义就是社会权利。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实际上就是人权。孙中山和马克思的关系,就是联俄联共扶助农工,这就是一种接近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毛主席说孙中山是民主革命先行者,我们是他的继承者。不管是讲马克思理论中国化还是讲西方理论中国化,孙中山都是必要的步骤。在讲民生主义时,孙中山提到马克思有几十次。他讲的民生主义就是一种社会主义。他的三民主义研究是两个理论的中国化,即西方理论的中国化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中国化,所以很值得我们研究人权问题时关注。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李超群博士在发言中指出,马克思使用的人权概念,指向非常具体的人权概念,即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中的人权概念。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马克思分析了启蒙人权思想根本上难以解决的悖论,因为它建立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分裂的基础上。从中世纪晚期的市镇革命以来,西方社会就已经出现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分裂。而启蒙的自然权利论者并不是要去证明个人正当性,而是要在大众观念已经承认利己的个人具有天然正当性的基础之上,去调和个人和共同体的矛盾。然而,在启蒙理论中,个人和公民之间的协调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西方的人权概念或第一代人权概念都在讲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但是,马克思主义恰恰是在启蒙人权理论还处于上升期之时,便发现了它背后的问题,这些权利不过是披着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政治狮皮”的市民社会的成员权利,是个人利己的、关于财产的、关于物质利益的权利,是经济性的权利,而不是政治性、精神性的权利。正是在这个矛盾中,马克思发现了启蒙人权理论有三重悖论,第一重悖论就是个人和共同体的关系。到底是个人是共同体的手段,还是共同体是个人的手段?由于出现了个人和共同体的分裂,启蒙人权理论把我们带到一个必须要做出非此即彼回答的困境中,要么后者是前者的手段,要么前者是后者的手段。马克思发现,虽然理论上强调个人是共同体的目的,但是在现实中又在牺牲个人的利益;虽然在理论出发点上,要用共同体去弥补个人的不足,但是最后又把个人提升为目的。可见,整个自然权利论是在个人和共同体之间摇摆不定的。第二重悖论是人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问题。关于人权,我们可以给一个宽泛的定义,叫做人之为人的权利。但是,什么是人呢?自然权利论采取的方式是,提取人的最大公约数,从理论上忽视人的一切特殊性,财产、特殊关系、宗教、性别等等,最终发现所有的人只有一个共同点,叫做“自我保存”,基于这个逻辑原点开始演算出人的各项需求。演算的结果却是,人是有特殊性的存在。从人的普遍性出发最终证明了人的特殊性,而自然权利论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又恰恰试图去消解人的特殊性。第三重悖论来的更直接,来的更现实。即便认可启蒙人权理论对财产权利的重视,但是,人真的能够在财产自由中获得根本的自由和主体性吗?马克思发现了市民社会中潜藏已久的犹太精神,是什么样一种精神呢?是一种货币拜物教的精神,人本来应该作为自己所创造的一切物质力量的主人,但是人却成为了金钱的奴仆。而金钱是谁创造的?金钱是人自己所创造的。根据这个思路,马克思最终完成了《巴黎手稿》。异化劳动论恰恰指出,人吃饱饭之后并没有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人在排除了其他人的压迫之后,也不能够直接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人还受到人之外更大的力量压迫,这个东西叫做物质,这个物质力量恰恰是人自身所创造出来的。由此可见,马克思的人权理论恰恰不是过时了,而是超前于时代。它解决的是,人在吃饱饭之后还需要什么,人在不被别人压迫之后还应该干什么。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邱昭继教授在发言中认为,习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的讲话上,用四句话概括了马克思的一生,其中第一句话是马克思的一生是为人类解放不懈奋斗的一生,而在马克思的法律观实际上也是围绕人的解放展开的。为什么我们以前总觉得马克思的观点都是批判性的,因为马克思法律观是二元的自然法观念,在批判资产阶级权利的时候,他内心深处的东西是实现人的解放,真正的法律就是人的自由解放,就是早期马克思著作当中所说的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讲到唯物之法制观,唯物主义的法制观就是自由法制观念。晚期的唯物主义的法制理论,马克思只不过是把自然法植根于社会的深层结构,而这种结构包含了生产方式。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的法律符合这种生产结构便是正义的,否则便是不正义的。这样一种二元法律观念,自始至终在马克思著作当中都是坚持的。马克思他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侧重对权利的批判,他认为这种权利应当是具体的、历史的。他对人权观念的批判也不是完全的彻底否定性批判,也在肯定其积极意义,这种权利对实现资产阶级的解放是意义重大的,只是这种政治解放实际不是真正的人类解放。无产阶级也应当通过法律去争取无产阶级法权比如劳动权。在谈八小时工作日时,马克思探讨了工人阶级的休息权利,八小时工作日制度对实现工人阶级的解放意义重大,自始至终马克思还是肯定权利的。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陈佑武教授的发言。马克思批判的是资本主义人权制度,是把人权作为手段来批判,而从来没有否定人权作为理想和目的,从来没有放弃过人权理想和人权目的。关于马克思人权理论中国化的新发展阶段,我觉得有三个阶段,一个是1991年发布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那是当代中国人权发展的高峰期。再一个是1997年十五大以后的一段时期。还有就是十八大以来的这段时期。有几个观点,如科学发展观、新发展理念,尤其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等,对我们人权理论的建设确实起了重要推动作用。第二个方面,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与中国人权理论构建这两个方面是同时发生的,不应该分裂开来。我们讨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一定要把握重点,把握最新的东西,这个最新的东西,我认为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这一理念要融入到我国人权理论话语体系的构建之中,融入到我国的人权实践之中,也要融入到国际人权主流,融入到国际人权治理当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推动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话语体系建设的一个新的高潮。

南京市委党校政法部张放博士的发言主要探讨了以下几方面问题:关于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形成背景,强调正是在无产阶级人权意识逐步觉醒的欧洲社会革命关键时期,这一全新的人权理论得以诞生;关于该理论的精神特质,强调它以唯物史观为立论基础,着力弘扬科学理性、充分贯彻人本精神;关于该理论的思想脉络,强调它基于对人和人权概念的独特理解,充分揭露并批判了资本主义人权体系的“非人化”本质,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人权体系建构要求;关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利用、限制和超越资产阶级人权体系的具体人权实践构想;关于该理论对当前世界、特别是对当代中国的现实启迪。张博士提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非价值相对主义者乃至价值虚无主义者,他们正是以共产主义的超越性价值为基准,开展对既有人权体系的现实批判的。因此,他们反对资产阶级社会语境下的人权概念,却大力提倡“人的权利”;他们批判政治解放的局限性,转而倡导社会解放和人类解放;他们主张消灭私有制,代之以“重建个人所有制”;他们揭露资产阶级法权框架下权利的不平等性和权利滥用现象,转而坚持创设“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体系、明确提出“消灭任何阶级统治”的终极目标,这都彰显了他们为劳苦大众谋人权、谋解放的价值关怀。在当前世界性大危机不断发酵之际,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倡导为所有人的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服务的社会主义前景、反对妄图倒退回野蛮时代的压迫行径;二是在人权实践中倡导真正尊重并弘扬群众的首创精神和集体智慧的人民立场;三是在传统的道德实践思路之外,更加重视人权的科学实践内涵,力求让人权实践朝着“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方向不断迈进。

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齐延平教授的发言。齐教授认为,人权的胜利与终结,已构成了现代性危机中最具典型意义的悖论之一。人权是历史的产物,其自身内含难以克服的分裂性和局限性,其泛化与泛滥已成为世界公害,其“承诺”的屡屡落空正在动摇其根基。“个人权利”对“公共善”的彻底胜利,既是现代性的必然结果,也是现代性危机的根源。奠基于“类存在”哲学之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可拓展人权的哲学根基和历史视野;“类本位”与“个人本位”形成的必要张力,可抑制人权的个体性极化倾向,催生新的人权观。但新人权观并不主张以“类本位”人权取代“个人本位”人权、以“集体性人权”凌驾“个体性人权”、以“社会性权利”淹没在“个体性权利”,其核心意旨在于重拾人权的批判精神,寻求其进一步升华之道。

    会议第二单元的主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重点与特点”,这一单元由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常健教授主持。

北京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林建华教授的发言主题是,人民立场是研究做好新时代人权工作的基点问题。我们的人权研究和人权工作,首先要思考两个背景问题。一个是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从哪里来的,跟人权有什么关系;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什么特色,跟人权有什么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双重意义,一是社会主义必须要有中国特色,二是中国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本质。为此。就必须解决三对重要的关系或者三个根本性的矛盾:中国的社会主义和世界的资本主义之间的矛盾和关系、中国的社会主义和世界的社会主义之间的关系和矛盾、中国社会主义的现实性与共产主义的遥远性之间的关系和矛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在上述三重矛盾的突围突破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概括了四大特色: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经常讲人民,人民在党和国家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习近平总书记一直讲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是真正的英雄,中国人民有四种精神,创造精神、奋斗精神、团结精神、梦想精神。研究人权问题一定要先讲立场,立场是基点。我们的立场实际上就是人民立场。坚持人民立场,一定要保障人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里面人权思想应该有一席之地。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理解人权问题。立场就是为什么人的问题,观点就是解释人权理论,方法就是怎么来实现人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人民立场是我们研究和做好人权工作的基点。研究人权也要与对社会主义矛盾的判断联系在一起,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矛盾也是体现人权问题。 

    中共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张晓玲教授的发言。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的一个新成果。马克思有自己的人权思想、人权观。马克思否定的只是资产阶级的人权概念、人权实践和社会制度,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念和制度是狭隘的,他们讲的是少数人的权利,把人权变成了资产阶级的特权,而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思想是超越了资产阶级思想家的人权思想,可以说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是最科学、最深刻、最具有时代性的。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对资产阶级的人权思想的超越,主要表现在:首先他对人权的理解,人权的目的和实质就是要求以人为本,它代表了人类的尊严。马克思在他的科学理论中也深刻的揭示出只有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才能真正的实现普遍的人权,这就是他们设想社会主义制度,共产主义制度,马克思追求的是全人类的解放,他批判和否定的是资产阶级人权,是为了维护广大劳动群众的人权,为了实现全人类的人权,他强调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思想,明确提出人权不仅仅限制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恩格斯明确指出平等一方面肯定了资产阶级提出人权、平等思想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平等不应仅是表面的,不仅只是在国家领域实行,而且应当扩大到经济和社会的一切领域。马克思主义还提出妇女解放问题。可见,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指导思想,就在于它的科学性、真理性,它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也揭示了人权发展的规律。第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特点。我认为其内涵非常丰富,具有人民性、全面性、实践性、开放性。其中,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最鲜明的特点,特别是十九大报告里面多次讲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非常强调人民的权利。关于人民性的理解,首先要理解“人民”,人民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把每一个个体都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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