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0日11:30—13:30,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第57届教授沙龙在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会议报告厅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哈佛大学法学院残障事业发展项目中国部主任崔凤鸣博士担任主讲人,讲座题目为“残障视角及其影响之探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姜栋副教授主持了讲座,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及多学科师生出席了讲座,并与主讲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探讨与深入交流。
姜栋副教授首先对本次讲座的主讲人进行介绍。崔凤鸣博士是哈佛大学法学院残障事业发展项目中国部主任,持美国波士顿大学特殊教育博士学位。多年来,崔博士主要从事的研究和实践涉及融合教育、就业、家庭和社区工作的方方面面。具体而言,包括比较融合教育研究,残障人教育和就业权利、家庭支持及相关制度体系建设、家长机构的能力和专业发展,残障与社会发展等。崔博士希望通过比较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方式,探索促进残障人权利保障的有效的途径和经验,倡导改变固有观念和偏见和营造常态和有益的环境。
崔博士以如何准确定义残障这一概念为切入点,从以下四个方面阐述了本次讲座的主题。
一、概念的演变及意义。崔博士指出,对于定义残障人这一群体的称谓,经历了“残废→残疾→残障”的演变,并且仍需要不断发展。这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也经历了类似的演变过程。以美国为例,崔博士介绍了Mental Retardation一词是如何逐渐被被摒弃的。Mental Retardation,英文缩写为MR,形容存在智力和发展性障碍的一类人群,在2007年以前,一直出现于专业的残障机构及美国的法律中间。然而,这一群体及其家人认为Retardation一词饱含贬义和歧视,因此,他们联合学界倡议,要求终止这个词的使用。这些努力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MR逐渐被更为积极的、更具有正面意义的词取代。崔博士还用美国的一个著名相关机构名称的演变来进一步说明。这个机构原来的名称是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Mental Retardation(AAMA)。2007年,该机构做出表率,将其名称改为 (AAIDD)。崔博士指出,概念的变化不仅仅代表语言文明的发展,其背后的隐含的是伴随着残障视角或思维模式的进步带来的权利意识和观念的变化。
二、残障的不同视角/模式。崔博士首先指出,人类目前对于残障的研究,已经与法律、医学、建筑学、社会学等联系起来,成为多学科和跨学科的研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接着,她播放了一个看似有趣但发人深省的短视频,视频呈现的是一个与人们目前的日常生活环境主流和边缘截然倒置的空间,为在座的每一位老师和同学提供了一个看待问题的新视角。接着,她以对比的方式分别介绍了残障的医学视角和社会视角。医学视角,又称为个体模式,它把残障视为一种病理过程、个人悲剧,认为有残障便意味着非正常、有缺陷、能力受损,被划为另类,应当成为医治和救助的对象。这种模式所主张的对策主要是补偿或修复,侧重于用福利或慈善救助的方式来解决这个群体所遇到的问题。其结果是这一群体被排除在主流社会之外,最终导致隔离;社会视角,又称为障碍或权利模式。这种视角认为残障是文化和社会结构的产物,而非个人悲剧。残障是人类自然的、常态的一部分,社会应当为忽略残障者的需求负责,因为他们是平等的社会权利的主体,而非社会为实现某一目标而设定的客体。这一模式所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对策是通过多学科的研究和实践促进残障者平等参与社会活动,使其共享社会建设和发展的过程和成果。该模式因着眼于消除阻碍平等参与的负面态度和社会障碍,最终将不断促进社会无障碍建设,实现融合。通过对两种不同视角或模式的解读,崔博士指出,如何从社会视角思考和解决残障群体所面临的困境是一个非常深刻、多元的问题,尤其是在法律界。
三、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残障视角。崔博士从《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序言着手,分别解读了《公约》的第一条和第八条两个条文。《公约》确认,残障作为一个演变的概念包含人的长期损伤和由态度、环境导致的各种障碍两个方面相互作用的含义。其中,人的长期损伤多数是不可改变的,而态度和环境的障碍则应该不断消除。《公约》这种残障的社会视角告诉我们:努力的方向应当从把残障作为问题来修正转变为改变态度和改善环境。因此,崔博士特别讲述了《公约》第八条“提高认识”中的条文:(一)提高整个社会,包括家庭,对残疾人的认识,促进对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尊重;(二)在生活的各个方面消除对残疾人的定见、偏见和有害做法,包括基于性别和年龄的定见、偏见和有害做法;(三)提高对残疾人的能力和贡献的认识。她强调,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是保障有效、可持续残障工作的前提。同时,崔博士又结合我国《残障人保障法》的修订,介绍了我国残障保护的现状。
四、不同视角的影响:以教育为例。 崔博士对比了两种残障视角对融合教育的影响。我国目前采取的随班就读虽不断进步,但依然是医学模式下的教育形式。这种模式依据残障人受损伤的类型和程度不同在现有的普通教育基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针对随班就读的学生稍作补充和调整。总的来讲,相对于社会模式中教育形式依残障学生可以做的事情来制定以成果为导向的教学支持计划,在医学模式下,残障学生不能做的事情决定他们受教育的形式。教育机构在课堂中虽给予其支持,但整个教学体系是维持不变的。接下来,崔博士着重倡导融合教育,提出了先进视角下的融合教育的四个重要原则,即融合教育不是简单的安置,而是专业服务和支持下的有效教育;残障学生首先是普通学生;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是不可分离的过程;发挥家长的重要伙伴角色作用。最后,她指出残障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对我国立法带来重要思考——预防比纠错更重要。依据残障婴幼儿的发展特点,立法应致力于通过家庭支持体系的建设满足家长教养残障婴幼儿的需求,保护婴幼儿身心发展关键时期的健康发展,因而减少他们达到学龄时对特殊教育服务的需求,为更多发展迟缓或有发展迟缓潜在危机的孩子减少学习、行为和健康方面的问题打下坚实的基础,促进学龄阶段的教育成果,减少教育花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崔博士讲授完毕后,莫于川教授、陆海娜副教授、姚海放副教授等就目前我国推进对融合教育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与崔博士进行了良好互动。 韩院长最后发表总结性讲话,提出,保障也是一个有待发展的称谓。我们的着眼点不应当局限于某一领域,而是应当超越所谓传统的残疾这样的理念,站在“人”的角度去思考这个问题,研究人的主体性、目的性、尊严性。
崔博士就各位老师和学生所提出的一些问题,也饶有兴趣地进行了回答与探讨,取得了良好效果。讲座在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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