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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首页>积极应对老龄化挑战  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第四届“两岸人权论坛”学术观点综述

2019年7月13-14日,由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云南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的第四届“两岸人权论坛”在昆明成功举办。此次论坛的主题是“老龄化社会的人权:挑战与应对”,来自海峡两岸30余家大学、科研机构以及民间组织等的50余位专家学者和实务人士,就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

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韩大元教授、东吴大学副校长董保城教授、云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高巍教授在开幕式致辞。



韩大元教授在致辞中表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当代人类社会的共识,人人都希望过上有人权、有尊严的美好生活,而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对人权尤其是老年人权益的保障提出了诸多新课题,两岸同仁亟需增加交流、分享经验、加强联系、凝聚共识。



董保城教授赞赏四届两岸人权论坛对两岸人权领域学者交流的积极促进作用,充分肯定了人权论坛的议题设置、跨学科跨领域的研讨方式、研讨与参访相结合的深入交流方式等,提出两岸学者在人权议题上应当求同存异,寻求共识。



高巍教授回顾了云南大学法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交流合作,对就人权领域前沿议题在云大举办专题研讨会表示欢迎和支持。

会议各个单元分别由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韩大元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秘书长陆海娜副教授、四川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周伟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柳华文教授、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陆志安副教授、昆明理工大学人权研究中心黎尔平教授、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寿文教授等主持。

与会专家基于老龄化社会到来所对老年人生活及其权益产生的广泛影响,从人权角度展开探讨,积极应对老龄化的人权立法、政策与实践等问题,尤其是就老年人的基本人权、老年人权益的立法及政策体系、老年人人权的保障机制、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实务经验等,展开了热烈讨论。在具体权益和制度保障方面,与会专家重点讨论了养老保障权利及实现方式、老年人健康权、对失能老人的长期照护及赡养、老年监护制度、失独老人生活与权益、对老年人的歧视、残障服务与养老服务的结合等问题。

一、主旨发言:两岸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

中国人民大学老年研究所杨菊华教授和台湾大学社会学系薛承泰教授在会议上分别作了主旨报告。



杨菊华教授谈到了对中国大陆老龄化形势的基本判断,认为大陆人口老龄化是不可逆的人口常态,也是中国的基本国情;老人带病生存者规模庞大,老人失能和半失能态势严峻。人口老龄化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峻挑战。比如,从宏观上来看,带来劳动力结构老化、养老金运营风险加大、护理及医保费用大幅上升等;从中观来看,老龄化凸显了现有老人服务、照料体系和能力的不足,如老人护理照料专业人才紧缺,老人照护费用规模庞大,个人、家庭、社会负担重,养老服务设施结构失衡,社区和家庭环境的适老化水平低等;从微观来看,独居老年家庭和空巢老年家庭快速上升,家庭赡养功能难以持续,老人照料成为子女的巨大压力等。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挑战,应当科学分析人口老龄化的态势与后果,树立积极和健康的老龄观,促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经济的稳定持续增长;其重点措施至少包括,积极开发和利用老年人的人力资本,积极探索养老和为老服务的新模式与手段,完善普惠型和市场化相结合为老和养老服务体系,政府更加关注重点弱势人群的养老服务和保障等等。



薛承泰教授从人口学的视角对比了两岸的人口老龄化进程,重点分析了台湾高龄化的程度及趋势,进而从经济人权的角度阐述了台湾弱势老人的经济安全及保障状况,重点介绍了台湾老年人的退休保障制度及老年人的贫困状况。台湾退休人员以年金领取作为经济保障的方式,其中有劳工保险、国民年金、军公教退抚等;此外的老年人可以领取敬老津贴、原住民给付、老年农民福利津贴、荣民就养给与、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等。薛教授重点关注了退休年金制度(确定给付制)所面临的现实挑战。人口变迁快速,特别是高龄化来势汹汹,会引发年金财务的危机,因而应当积极稳妥应对。

二、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总体状况和制度的研讨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与法律教研部张晓玲教授探讨了中国大陆老年人权利保障的成就与挑战问题。保障老年人权利的法律不断完善,保障老年人权利的政策和措施不断完善。老年人权利保障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同广大老年人过上幸福晚年生活的期盼差距较大,比如,老年健康问题突出,许多老年人面临养老困境,城乡、区域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不均衡问题突出,老年人权利保障法律不完善。因而,应当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配套法律和政策,进一步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的养老模式,关注弱势老人群体,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医养结合机制、实施“互联网+养老”的智慧养老行动等。

台湾康复之友联盟理事长李丽娟认为,在老龄化加剧的背景下,老年人在人权领域面临诸多挑战。老年人有和任何人一样拥有相同的权利,如工作权、医疗保健权、政治发言权和参与社会活动权等。考虑到老人的独特需求,应当尤其注重保障老年人的生存、尊严、自由、隐私、身心完整、财产及扶养等各项权益,以及老人的居住权、被家人遗弃、低收入老人的生活保障等问题,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并维护其生活尊严。

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张万洪教授基于其对《残疾人权利公约》的长期研究,分析了该公约在保护老年人权利保护方面的有效性和不足之处,进而讨论了起草一部新的有关保护老年人权利的核心人权公约《老年人权利公约》的必要性。他介绍了学界关于制定一部单独的《老年人权利公约》的主要争论,重点说明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对于《老年人权利公约》起草所可能具有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何燕华副教授在论文中评述了联合国框架下的核心人权公约、条约机构、宣言等关于老年人权利保护的相应规范,指出了目前联合国老年人权利保护机制所存在的不足,重点介绍了联合国制定老年人权利公约的进程、工作机制以及主要争论等。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陈佑武教授探讨了中国传统的矜老原则对当代人权保障的启示问题。矜老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存续二千余年,是中国法制史上极具个性气质并富有代表性的法律原则之一,也是一项既具有中华文化底蕴又有现代人权保障色彩的传统法律原则。矜老原则强调了对老年人群体的利益保障,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这一原则所体现的人权保障价值值得当代立法予以借鉴,比如通过矜老原则实现局域的死刑废除不失为当代中国死刑制度发展的一个渐进措施与步骤。

大连民族大学文法学院刘灵芝教授分析了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老年人权利保护的专门规定及促进问题。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老年人权利保护均有明确规定,我国先后发布的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均有专节规定切实保障老年人权利的主要举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老年人权利的保护涵盖了老年人的获得家庭赡养与扶助权、精神慰藉权、社会保障权、养老社会服务权、社会福利权、参与社会发展权等合法权益。

台湾社会法暨社会政策学会理事锺秉正教授以台湾“老人福利法”的规定为线索,分析了台湾相关法律制度及其衍生的法律问题。台湾于1980年制定了“老人福利法”,后又历经多次修订,至今已发展成为老人权益保障之专法。关于老人保护之制度,不应局限于受虐、遗弃等议题,而应涵盖机关权责、老人经济安全、老人福利机构、老人保护及福利措施等面向,这样才能建构全方位的法律制度。

东吴大学政治系谢政谕教授比较了老龄化社会中的福利政策以及中西人权观上的差别,介绍了台湾老人人权的基本特点,提出中、西社会在追求老人人权的过程中也不应忽略人义的价值。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等所倡导的活跃老化、重视健康、社会参与及社会安全等都涉及老人人权与尊严的内涵。他以东吴大学社会系徐震教授的经历来进一步具体说明老人人权问题,提出应在政策上应兼顾居家照顾 、社区照顾及机构照顾三种方式的交互运用。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粟丹副教授分析了智慧养老的相关法律问题。智慧养老是一种实时、快捷、高效、低成本的物联化、互联化、智能化的新型养老模式。随着信息技术发展所导致的微粒社会的到来,养老模式也会随之变化。在信息化的新时代,传统之家变为智能之家,伦理之人变为技术之人,传统家庭的父慈子孝变成了现代家庭的人机交互。这些变化解构了传统意义上的家、家庭成员及家庭养老模式,对现有法律制度中的家庭、人、行为等概念及制度安排等都是新挑战。应借鉴传统家文化的智慧,寻求传统家文化与现代智能技术之间的平衡点,探索智能养老的新模式,并从法律角度予以新的保障和促进。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马莉萍副教授探讨了我国智能养老的发展趋势及创新。智慧养老结合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优势,在创新养老服务的理念下应运而生,掀起中国养老发展新浪潮。伴随着国家政策的密集出台,全国各地纷纷部署试点、探索实践。智能养老目前呈现的发展趋势,主要集中在数据智能化驱动与设备智能化驱动,前者以数据收集、评估、利用为核心,侧重服务的精细化投入与管理的全面化监督;后者以设备运用、平台总控为核心,侧重服务提供的智能性和服务获取的便捷性。智能养老呈现出几点创新特征,包含养老理念创新、协同机制创新、技术手段创新、服务方式创新以及服务内容创新。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远回顾了我国大陆30年来中国老年人权利保障的理论研究状况,认为业已建立了老年人权利的基础理论框架,对老年人的各项具体权利保障的研究方面也有长足进展。立足于当前老年人权利保障的新形势,学术界应在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基本理论方面进一步努力,以“积极老龄化”为视点展开更为深入的研究,并且关注国际研究动向,围绕联合国《老年人权利公约》的相关问题等展开研究。

三、关于老人具体权利保障的研讨

台湾军公教年金改革是台湾近年来广受关注和研讨的课题。东吴大学讲座教授、副校长董保城关注台湾军公教退休金改革与退休者人权的保障议题,从宪法角度对台湾的军公教年金改革进行了评论,认为台湾“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以一刀切方式设定所得替代率上限,违反了“宪法”上的平等原则,违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同时此次年金改革逾越必要合理的程度因而也违反了宪法的比例原则。军公教受宪法制度性保障,军公教人员的“俸给请求权”与“退休金请求权”是公法上的财产权。政府不得以所谓穷困抗辩、世代正义、代内正义等来侵犯军公教退休人员的财产权益。在年金改革中,民主的改革与贯彻法治的安定性皆为宪法保障基本价值,大法官应从「实质意义法治」审查军公教退休法之合宪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柳华文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系博士生黄振威探讨了联合国框架下的老人工作权问题。人所具有的固有尊严,社会生产方式的变化以及人权主流化的发展趋势,是老年人工作权保护的人权法基础、社会基础与时代基础。在老年人工作权保护的立体架构中,国家是老年人工作权国际标准与区域标准的具体实施者,应该充分发挥尊重、保障、实现老年人工作权,以及在老年人工作权保护领域加强国际合作的义务,进而使老年人的工作权得到更好的实现与保护。

中正大学法律学系施慧玲教授介绍了她运用生命经验的叙事分析方法访谈医院医师及失智老人所了解到的社区失智老人照护现状及问题。她进而解析社区失智老人在法律之下的生命经验,提出高龄社会长者人权所应关切的基本议题,强调应以尊严为中心来认识长者人权,尤其要关注长者的自我决定权、财产用益、对长者的身心照护及爱与关怀。她重点关注到台湾新立法通过的意定监护制度,提出要通过意定监护以及受监督的自我决定支持机制(Monitored Supported Decision-Making)等方式来保障长者的尊严与人权。

东吴大学心理学系特聘教授王丛桂、东吴大学社会工作学系罗国英教授从社会心理学的理论视角,结合其调查,探讨了老年人的生活需要所面对的种种人权问题。基于其调查,他们从心理需求的角度解释华人对老人偏见与歧视的成因,提出财务资源与退休与否在心理需求的差异上有交互作用存在,性别与退休在心理需求的差异上也有交互作用存在,而文化、性别、价值观念、资源多寡会影响高龄者的社会心理需求。他们建议针对有资源的两性退休长者,提供自主探索或实现志业的机会,协助其达成自主或社会取向自我实现需求;针对缺乏资源的长者,提供再就业协助,维持其安全与自尊需求;高龄者也要改变与年轻人互动的价值观念及行为习惯;要从高龄者的视野设计满足高龄者的心理需求、唤起其生活欲望的人性化环境。

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与政治教育学院陆艺副教授从人权角度对老年妇女健康权保障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了健康权对于老年妇女的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她分析了老年妇女健康权的具体内涵和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指出国家在保障老年妇女健康权方面负有尊重、保护、实现的义务和责任,建议通过多种现实途径,为改进老年妇女健康权保障作出努力。

台湾老人福利机构协会秘书长吴素霞介绍了台湾高龄社会中老年人受虐的基本情况以及解决问题的努力方向。老年人遭受的虐待主要有遗弃、身体虐待、心理虐待、财产虐待、照顾者疏忽等情形。虽然近年来预防和惩治老年人受虐待的立法制度逐步健全,但在立法、措施及实务层面,老人免于虐待的照护制度和实务都面临诸多挑战。从改进的角度看,要将老人虐待定义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强化保护网络功能及明晰分工,建立老人保护信息化平台,完善可近性、多元化的小区化照顾体系,建立老人虐待评估工具,充实老人保护专业人力、加强专业人员教育训练,完善财产信托及监护制度,进一步落实教育与倡导、侦测与评估、处遇与追踪的三级预防机制等。

台湾地区老人福利推动联盟张淑卿秘书长结合其服务的老人机构的工作,介绍了台湾老人独立倡导方案现况。独立倡导是透过行动,协助人们说出他们的心声、保障他们的权利、表达他们权益,以及获得他们需要的服务。老人服务机构的独立倡导,就是要了解老年人的真实生活状况和服务需求,鼓励他们发声,表达自己的需求与参与自己的生活决策,让老人有获得信息的管道,让他们的想法与意见能被了解,帮助无法发声的老人等。她提出,应当通过完善立法对独立倡导的主要机制、程序、流程、内容等予以规范,也提出了进一步在全台湾拓展独立倡导的相应建议。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赵树坤教授基于2013-2018的相关司法裁判文书探讨了老年人赡养权益的司法保障问题。从所收集分析的有关赡养纠纷的裁判文书看,赡养纠纷主要发生在父母子女亲缘结构中,赡养义务人主要指向男性,存在一定城乡差异,赡养内容以物质诉求为主,司法过程缺少律师的介入,司法裁判中法律与道德、习惯等都发挥着作用等。为进一步完善老年人赡养权益的司法保障,从观念方面而言,应着力普法,提升老年人权利意识、赡养义务人责任意识;从制度完善方面而言,应健全调解制度、法律援助机制、农村社会保障及精神赡养体系等。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陈琳副教授基于其对20多名失独老人的访谈探讨了成年独生子女去世后老年父母的生活重建和照护规划问题。作为失去成年独生子女的父母需要应对哀伤,重建生活;作为失去再生育能力的老年人,也需要进行养老规划。所调查的大多数失独老人目前对养老问题并没有充分准备,对养老方式认知也不足,养老方面缺少具体的未来规划,并对政府和社会关怀有期待。她建议政府在公共政策层面更加关注失独老人这一特殊群体,对失独家庭的老人提供更加有效的公共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对其予以支持,并为关注这一群体的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相应政策支持。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岳启凤在论文中总结了我国老年人婚姻自由权保护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创新建议。关于老年人婚姻自由权纠纷的司法案件主要集中在子女因老年人再婚不赡养老人引发的赡养纠纷,子女干涉老年人再婚后生活引发的离婚纠纷、侵权纠纷,子女干涉老年人再婚使得老年人主张撤销赠与的合同纠纷以及老年人提起的婚姻自主权纠纷。从司法实践所显示的问题来看,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法定财产制难以适用于老年人再婚,老年人的养老资金来源过分依赖于子女。针对老年人婚姻自由权的保护问题,应当完善侵犯老年人婚姻自由权的保障措施,倡导在老年人再婚之前先对遗产进行分割,构建老年人再婚分别财产制度以及完善老年人养老保险制度。

山东大学法学院王丽萍教授结合民法典的立法进程探讨了民法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问题。她介绍了民事立法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状,尤其是其中关于民事权利、监护的制度,并从监护制度的角度说明了目前立法保障不充分的问题。她提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要,更加充分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制度的完善方面包括,改变监护的单一模式,重构、完善老年人监护、辅助制度的“二元”模式,扩大受保护的主体范围,完善现有的意定监护、监护监督制度等。

台南医院中医科主任、成功大学法律系兼任副教授陈俞沛医师简要介绍和比较了台湾的“病人自主权利法”、“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等有关老人的安乐死、尊严死等善终权的相关规定。台湾的立法未明文承认安乐死,但学者多认为“消极安乐死”已于“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予以合法化;台湾未容许“积极安乐死”和“协助自杀”,但法律允许可不施行“人工营养及流体喂养”等可能延长病人生命之必要医疗措施。他主张,在病人临终权问题上,应以病人因疾病自然进程死亡优先于非疾病自然进程死亡、以不痛苦方式优先于痛苦方式、以小幅缩短生命优先于大幅缩短生命为原则;若允许不施行人工营养及流体喂养之非自然安乐死适用于非末期病人,则应允许协助自杀,甚至接受积极安乐死。

老人长期照顾制度是体现老人福利权、健康权、尊严权等基本权益的重要领域。对此问题,研讨会上的多位学者予以关注。阳明大学卫生福利研究所吴肖琪教授介绍了台湾老人长期照护体系的基本框架。高龄社会中要尤其注重保障老人健康权,着力实现健康保障的全覆盖以及相应的立法保障。台湾关于长期照护的立法保障,从财务可近性的保障看有“长期照顾保险法”,从服务可近性的保障看有“长期照顾服务法”。基于对现有长照体系的检讨,她倡议要建立以人为中心的整合式健康照护,建立以人群为中心的整合式健康照护,让社区、职场及学校等都积极参与;重点谈到要从健康促进特殊保护、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复健与推迟恶化预防等方面,促进民众健康及其健康权的保障。

阳明大学临床护理研究所特聘教授林丽婵回顾了台湾住宿式长期照顾机构评鉴指标的发展过程,结合“长期照顾服务法”的相关规定,对老人福利机构、一般护理之家及精神护理之家等的评鉴标准分别予以说明,概要介绍了经营管理效能、专业照护服务品质、安全环境设施、权益保障等标准,比较了各类机构评鉴标准的主要差异,并进而对现有的标准设计等予以评论,提出了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姜爱丽教授基于我国近年来关于长期照护保险的18个试点的调查,探讨了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对老年人权利保障的意义及问题。 失能、失智老人的权利保障机制应是老年人人权保障制度建设所应关注的重中之重。鉴于我国目前长期照护保险试点的开展现状,我国亟需在高位阶的法律框架下,规范长期照护保险的保障对象、扩大保障范围、设置灵活支付形式、完善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最终建立起可持续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台湾东吴大学社会工作学系庄秀美教授介绍了台湾中华人权协会2015年关于老人人权的一项调查对老人基本人权、参与权、照护权、自我实现权、尊严权等的具体人权指标表现情况,其中照护权是老人人权五大指针中得分最高的项目,老年人获得健康促进之支持程度最受到肯定。这也表明台湾在长照政策及相关法制方面的进步。长照政策及长照立法促进了老人照护权等权益的保障。结合台湾社会快速高龄化、少子化的现实,她介绍了1990 年代以来政府积极推动长期照顾服务、促进老人福利等的政策及立法状况,着重谈到了台湾长照计划1.0和2.0的基本情况,并结合其执行说明了小区整体照顾服务体系的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综上可见,研讨会的交流探讨突出了老龄化时代政策及立法设计的老人权益视角,增进了两岸学人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及实践的新认识。人权学术议题的充分研讨与自由交流,有助于两岸学人之间减少误解,增进理解,扩大共识,从而有助于拓展人权领域交流。

在参加研讨会之余,台湾专家还参访了云南老年之家敬老院和昆明柏寿养老公寓,实地了解大陆基层养老机构的运作状况,与大陆同行及住院老人座谈交流,了解到大陆养老服务过程中的诸多细节情况。参访专家表示受益良多。



“两岸人权论坛”是由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举办的两岸学术交流活动,旨在以人权专门议题的深入探讨来促进两岸人权理论及实务界专业人士之间的交流合作,搭建两岸人权领域民间务实交流的学术平台。与会专家表示,期待两岸人权论坛持续举办下去,不断扩大影响,为促进海峡两岸人权领域展开持续性的、多学科的深入研讨与交流作出贡献。

(文 叶传星 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

(图 石冬冬 中国人权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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