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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首页>人大—耶鲁项目讲座|我国跨性别者权利的宪法保障讲座顺利举办

 1月4日,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邀请四川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周伟教授围绕“我国跨性别者权利的宪法保障”进行讲座。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秘书长陆海娜副教授主持。本次讲座是人大——耶鲁合作项目LGBTI群体平等就业权保护支持的活动之一,也是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宪法与人权周”后续活动之一。陆老师介绍了周老师代理了反身高、乙肝、性别、地域、社会出身、基因等具有影响力公益诉讼效果的宪法平等与反歧视案件。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韩大元教授、复旦大学刘志刚教授、耶鲁大学中国法中心高级研究员、人大——耶鲁项目负责人Darius先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亚洲同志项目官员杨震、人大法学院校友刘毅强、唐向前律师、同语等非政府组织代表以及来自不同专业的同学们参与了本次讲座。

周老师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一、跨性别人群为何需要宪法保障;二、海外跨性别者权利保障的立法;三、我国法院裁判的跨性别者案例;四、宪法平等下跨性别者权利保障。

首先,周老师提到2018年11月6日中国首次在联合国UPR正面回应LGBT+问题,中国代表发言称我国一贯尊重LGBT+群体的健康权,并给予其平等的社会保障;保护进行性别重置手术的权利;在目前阶段,我国不给予LGBT+群体与同性缔结婚姻的权利并非因为歧视;这一政策是由我国的历史文化价值观决定的。接下来,周老师开始阐释为何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结合美国同性伴侣蛋糕案和我国80年代关于跨性别者“流氓罪”的认定等案例,周老师从一系列概念区分讲起,包括生理性别(Sex)与心理性别(Gender)类型、社会性别与生理性别、性别认同与性别表达等概念的区别,以及美国心理协会对跨性别者的定义:跨性别者是一个统称,是指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与出生时的性别不符的人。性别认同、性取向、性别表达与生理性别的关系,周老师还例举了一些世界著名跨性别事件、人物等,并通过图文、访谈视频等方式介绍了关于跨性别者数量、群体生活状况,从这些资料中周老师给大家直观呈现出跨性别群体面临的人证不符、就业歧视、教育歧视、工作环境、性别重置手术等现实问题。这也就是为什么跨性别者少数人的权利不应该被忽视,应该得到宪法平等的保护。


接下来,周老师从比较视角,考察了海外跨性别者权利保障的立法、实践和相关案例,例如荷兰、英国、阿根廷、泰国、巴基斯坦、美国、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的现有相关立法和规定。周老师指出,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的传统与文化,各国立法者应当适应时代现实发展情况和公民当下的需求,以适应不危害国家社会的平等和自由。

随后,周老师讲述了我国法院裁判的跨性别者案例,例如贵阳中院裁判:跨性别人的权利司法保障,案件核心争议是本案是否涉及性别歧视。二审判决书中首次明确宣示个人的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属于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的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而实施歧视。一审判决结果是原告作为劳动者其平等就业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未经法定程序不合法;但本案是否涉及歧视无法认定。二审裁判结果是因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未支持要求用人单位赔礼道歉和就业性别歧视的认定。周老师强调,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一个社会的包容性很重要,其中评判社会是否具有包容性的一个指标,就是社会如何对待LGBT群体,性别与法的关联度是很重要的,无论所占比例有多小,人的多样性是无法忽视的。

接下来,周老师从法律体系、立法草案、司法先例、行政措施等方面分析了跨性别者权利保障的面临的困境。比如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精神障碍、疾病的认定,我国仅仅有技术管理规范,停留在部门规章上,但是性别保障还需要落实到宪法上来,不过我国逐渐也注意到这种情况。

周老师也通过回顾我国清末至新中国成立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性别解放的一些进步思潮和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等事例,周老师指出“我国性别解放历程虽经百年,但尚未突破二元性别的壁垒形成多元性别的普遍共识。社会性别规范依旧局限在二元语境之中。”

在前述基础上,周老师提出应当从宪法框架下保障跨性别者权利。国家根本法宪法层面的文本依据包括:《宪法》第33条第2款法律面前平等与合理区别条款;第33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第38条人格尊严条款;第51条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宪法界限。

周老师也结合相关国际文件联合国《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WHO《终止针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人的暴力和歧视的声明》、联合国七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项目 73(b)《防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和歧视问题独立专家的报告》等国际文件中关于跨性别者权利保护的规定,从我国如何从法治层面保护跨性别者的权利的三个方面:一是《宪法》中规定跨性别者应当受我国宪法平等原则保护;二是法律层面:单行法律中加入保护性别认同及性别表达相关的内容;三是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对类型案件进行指导等。周老师再次强调无论个人的性倾向、性别认同与性别表达如何,他们都应当是我国宪法规范意义上的基本权利主体。此外,周老师还进一步从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公共生活、社群服务等方面展望了如何促进跨性别者权利保障。

在提问环节,周老师分别回应了在场的同学提出了宪法上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是“尊重保障人权”,如何解释才符合法律的逻辑?跨性别者的选择权在民法典中的地位,我国具体有哪些举措具体保障性别重置手术等问题。

        在总结评议环节,韩大元教授首先感谢周教授为大家带来精彩的演讲,赞赏周老师作为宪法学者秉持的价值与规范立场,周老师通过代理个案诉讼推动宪法走到生活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韩老师也谈到了个人对跨性别问题的看法。韩老师指出我国宪法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包含两个原则:平等权,这是整个社会的价值观。人权入宪条款实际上改变了平等权的主体,人权的主体不仅仅是公民,应该包括所有的人,是人人。宪法第33条的规范结构内部是很开放的价值体系,作为一个国家的法治原则,人权原则,所以谈到跨性别问题时,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权利。变性与否,何时变性都是个人的选择,都包涵在平等原则之内。权利最核心的本质是选择权,这也是宪法最大的核心。国家要尊重跨性别者的个人选择,这是国家的消极义务。另一方面要进行变性手术,社会包容的环境等,又需要国家积极保障义务,来创造条件以促进他们权利的实现。此外,宪法第38、51条也应当在第33条内涵之中。跨性别者按照自我的方式追求了个体的幸福,是否损害了他人的权利,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道德礼仪等?这一点要以严格的标准控制,要具体化,清晰地类型化限制权利的规则。最后韩老师呼吁大家要相信宪法,因为社会变革的背后,都有宪法精神一直在推动社会观念的进步,是社会内在的动力。韩老师希望,在人的概念上要坚信宪法的定位,人是独特的存在,人基于生物和社会的存在,每个人都是特别的、宝贵的,我们不要看有多少人变性,我们相信哪怕是一个人,选择这样的生活方式,这个国家和社会都应当予以充分保障。我们不能只有群体的概念,没有个体的概念。只要观念转变,在规范和解释学层面,都有无数的可能。我们的障碍是观念的问题,在LGBTI群体问题上,我们不应该对他们特殊对待,工具主义的对待,在推动在宪法精神上,尊重个人的独特性和社会的宽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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